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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| 我身边的民法典(第三期)

发布日期:2019-10-12 浏览次数:

案例详情:

小丽租的房子还没到期,房东却把房子卖了,并要求她限期搬走,小丽是否有权利住下去?

答:是。

一直以来,我国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。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设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专门规定,能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,更好地保障相关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。

居住权的应用场景较为广泛,包括婚姻财产约定、公租房、以房养老、子女继承纠纷、离婚房产归属等问题,都可得到有效的解决。

居住权的设立,也会深刻影响房地产市场。过去房产交易,只需看是否存在抵押、租赁。今后的房产查册,还要看是否存在“居住权”。

​【民法典原文】

第三百六十六条

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

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第三百六十八条

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第三百六十九条

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三百七十条

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。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百七十一条

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